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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产品营销协会章程》的通知 苏农营销[2008]2号
各会员单位: 《江苏省农产品营销协会章程》已于2007年12月17日经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修改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江苏省农产品营销协会章程》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农产品营销协会章程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
江苏省农产品营销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江苏省农产品营销协会。 第二条 江苏省农产品营销协会是全省农产品营销者或营销组织自愿参加、共同组建的跨部门、跨地区、跨所有制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协会)。 第三条 协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社会道德风尚。协会以服务为宗旨,引导、帮助农民发展生产、改善经营、增加收入。协会致力于维护本协会成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民进入流通的组织程度,提高农产品营销者的综合素质和营销水平,提高江苏农产品市场竞争能力,推进现代农业建设。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江苏省农林厅,登记管理机关为江苏省民政厅。 第五条 本协会办事机构在江苏省南京市龙江小区江苏农林大厦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坚持科学务实的作风。具体业务范围如下: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农产品生产、经营、销售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引导农产品营销者更新营销理念。推动批发市场或龙头企业与基地对接。加强生产基地、企业和超市的结合。培育和创建农产品品牌。积极发展配送、连锁、超市等现代营销方式。 (二)利用农产品市场信息网络体系,开展农产品网上销售服务,发布农产品供求和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等服务信息。 (三)协调解决农产品运销过程中的具体问题,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建设农产品运销“绿色通道”。 (四)保护营销者在营销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注重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农产品营销理论和营销经验的研讨交流活动,举办农产品营销相关法律、政策、现代化营销手段培训活动。 (六)组织农产品营销者参加有关农产品博览会、展销会、推介会、交易会,组织会员考察,在境内外举办农产品展销活动。 (七)开展农产品产销情况调研,总结宣传农产品营销的新鲜经验和先进典型。充分反映本协会会员的诉求和建议,积极为政府制订政策献计献策。 (八)协助政府部门落实有关支农、惠农政策,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帮助会员搞好有关支农项目的论证上报。 (九)编印协会会刊,通报情况、交流经验、发布会员供求信息。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年交易量在5000万元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四)年销售量在200万元以上、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依法经营的农产品营销大户和经纪人; (五)其他与农产品营销相关的有影响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统一的入会申请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并备案。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展销、经贸洽谈和考察学习等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信息服务,取得协会的网上信息、刊物和有关资料; (四)参加本协会举办的非营利性的各种培训; (五)享有协会争取获得的政策优惠和政府支持; (六)对协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七)在本行业有显著业绩者,本协会给与表彰和奖励,并向政府部门和有关组织推荐参加有关评比奖励;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支持理事会履行职责; (二)执行国家的营销政策和法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不经营假冒伪劣产品。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四)保持和协会的正常联系,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动撤销。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级有关单位会员和各市会员按一定名额民主推选产生。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协会重大事项,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讨论和决定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查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五)通过提案和决议;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决定会员的加入和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八)领导协会开展各项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四)、(五)、(六)、(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需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通过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名誉会长、顾问、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名誉会长和顾问由理事会聘请。 第二十五条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聘请对农产品营销有深入研究或有重大贡献的专家、领导及大型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为顾问,聘请对协会工作热情支持并进行指导的专家为名誉会长。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农产品营销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且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热心协会事业,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为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副会长为法人代表。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建立的农产品营销协会、经纪人协会和部门建立的农业行业协会或专业协会自愿加入本协会后,在承认本协会章程,积极支持和参加本协会活动的前提下,可以按各自的章程对其协会会员进行服务和管理,相对独立地开展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有关方面补助; (二)会员会费; (三)在核准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个人或团体捐赠;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会长单位交纳5万元,副会长单位交纳3万元,常务理事单位交纳1万元,理事单位交纳5000元,团体会员一次性交纳2000元,个人会员一次性交纳200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协会设立财务监督委员会,由理事会选举生产,全权监督协会收支。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行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7年12月17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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